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的管理,提高標準制修訂工作質量與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及《行業標準管理辦法》《交通運輸標準化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通運輸行業標準(以下簡稱行業標準)的立項、組織編制、審批、發布及實施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行業標準是指需要在交通運輸行業范圍內統一的,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為基礎,對工程建設、重要產品和設施設備、行業服務和管理提出的技術要求。
第四條??行業標準是推薦性標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制定行業標準應當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保證行業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做到技術上先進、應用上可靠、經濟上合理。
第六條??行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應當與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協調配套。
禁止在行業標準中規定資質資格、認可認證、審批登記、評比達標、監管主體和職責等事項。
禁止利用行業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七條??行業標準由交通運輸部組織制定并批準頒布。制定行業標準的程序一般包括: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審批、編號、發布、出版、備案。
第八條??交通運輸部標準化主管機構負責綜合交通運輸、公路水運行業標準(工程建設標準除外)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機構分別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標準化主管機構和公路工程、水運工程行業標準主管機構以下統稱部標準管理機構。
第九條??交通運輸部有關業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部業務管理機構)負責本專業領域行業標準制定和實施工作的業務指導,提出制定需求建議和立項評估意見。
第十條??交通運輸部委托交通運輸領域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歸口管理本專業領域行業標準,包括組織行業標準的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及復審等。未成立標委會的,由該領域的部業務管理機構歸口管理。歸口管理行業標準的單位和機構以下統稱標準技術歸口單位。
第十一條??交通運輸部委托技術支持單位成立交通標準審查組或專家組,負責行業標準的形式審查,協助開展立項評估、標準復審等。
第二章立項
第十二條??交通運輸部應當組織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根據交通運輸標準化規劃、行業發展需要、業務管理需求制定專業領域標準體系。
標準體系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需要按程序及時進行調整,報部標準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行業標準計劃項目實行公開征集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據交通運輸標準化規劃、標準體系、部重點工作和有關要求,向標委會、部業務管理機構或部標準管理機構提出計劃項目建議。標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相應領域的計劃項目建議匯總。
標準立項申請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并具備相應的技術水平和條件。
第十四條??申報行業標準計劃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化工作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和交通運輸發展要求,對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有推動作用;
(三)與現行和正在制定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無重復、交叉;
(四)項目申報書和標準草案應當形式規范、內容完善;
(五)申報采用國際標準的還應當提交國際標準國內適用情況分析報告。
鼓勵具備實施條件,經濟、社會及生態效益顯著的科技成果轉化為行業標準。
鼓勵將實施效果良好,符合行業標準制定需求和范圍的交通運輸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轉化制定為行業標準。
鼓勵根據需求同步開展行業標準制修訂與標準外文版翻譯工作。
第十五條??部標準管理機構會同部業務管理機構,針對行業標準計劃項目的立項必要性和技術可行性以及標準立項申請單位的基礎條件等組織開展立項評估。
多家單位參與行業標準起草時,主要負責單位為標準第一起草單位,主要負責標準起草的人員為標準第一起草人。
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當對所制定的行業標準及其技術內容全面負責。
標準起草人應當實質性參與標準章節及編制說明的編寫工作。
第十六條??通過立項評估審核的行業標準計劃項目應當納入交通運輸標準化年度計劃,由交通運輸部發布。可根據財政預算情況對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產生的費用予以保障,行業標準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保證落實必要的配套資金。
第十七條??行業標準計劃項目完成周期一般不超過18個月。標準修訂計劃項目和采用國際標準的計劃項目完成周期一般不超過16個月。
第十八條??行業標準計劃項目應當嚴格按照交通運輸標準化年度計劃執行。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應在行業標準計劃項目執行過程中加強過程管理,做好對第一起草單位的計劃執行監督,定期向相關部業務管理機構匯報工作進展情況,確保行業標準計劃項目質量和推進效率。
確需對標準名稱、范圍、第一起草單位等進行調整的,應當由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書面提出調整申請,經標準技術歸口單位審查并征求相關部業務管理機構同意后,報部標準管理機構審核同意。
第十九條??行業標準計劃項目應當按交通運輸標準化年度計劃規定的期限完成,無法按時完成的,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當提前3個月提出項目延期或終止申請并詳細說明原因,申請項目延期的應當制定后續執行計劃。行業標準計劃項目可以申請延期1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規定期限內因技術變化或政策調整等原因無法繼續執行的,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當向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提出項目終止申請。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征求部業務管理機構意見后,向部標準管理機構提出項目終止申請。部標準管理機構根據行業標準管理需要作出是否準予項目延期或終止的決定。
超過立項時規定的期限未完成也未提出延期申請的,或者申請延期后在延長期之內仍未完成的,項目自動撤銷。
項目自動撤銷的,標準第一起草人5年內不得作為申報計劃項目的成員。標準第一起草單位累計3次項目自動撤銷的,2年內不得申報計劃項目。
第三章組織編制
第二十條??行業標準計劃項目下達后,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當成立標準起草組,編制實施計劃或工作大綱(含標準調研論證、試驗驗證計劃大綱)。
第二十一條??標準起草組應當根據標準特點按照《交通運輸標準制定、修訂程序和要求》(JT/T 18)、《公路工程行業標準編寫導則》(JTG 1003)、《水運工程標準編寫規定》(JTS 101)等要求編寫,在廣泛調研、深入研討、試驗論證的基礎上,提出行業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
第二十二條??行業標準征求意見階段,應當由標準技術歸口單位組織標準起草組向相關部業務管理機構、標委會委員、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消費者組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廣泛征求意見,并向社會公眾進行公開征求意見。
綜合交通運輸標準和對行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標準應當由部標準管理機構組織征求意見。
行業標準的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三條??行業標準的技術審查和形式審查應當按照國家和交通運輸部關于標準審查的有關規定執行。
行業標準的技術審查可以采用會議審查、書面審查、網絡電子投票審查等方式。
對技術、經濟和社會意義重大以及涉及面廣、分歧意見多的行業標準,原則上采用會議審查。
會議審查每項標準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1天。
第二十四條??行業標準一般不涉及專利。行業標準中涉及的專利應當是實施該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其管理參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行業標準確需采用國際標準的,應當經過充分論證并符合有關國際組織的版權政策。以國外標準為基礎起草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國外標準發布機構的版權政策。
第四章審批發布
第二十六條??交通運輸部負責行業標準的審批、編號和發布。
行業標準編號由代號、順序號及年份號三部分組成,行業標準代號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公布,順序號為自然數,推薦性行業標準在代號后加“/T”。
第二十七條??交通運輸部應當根據出版管理的有關規定委托相關出版機構負責行業標準出版。行業標準的版權歸交通運輸部所有。
出版機構應當對行業標準的出版印刷質量負責。
第二十八條??行業標準批準發布后,交通運輸部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運輸部應當建立和完善涵蓋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等環節的標準化信息系統,強化標準制定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交通運輸部應當通過標準化信息系統推動行業標準免費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行業標準制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應當按照歸檔管理的有關規定歸檔。
第三十條??采用快速程序制定行業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快速制定程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行業標準發布后,個別技術要求需要進行調整、補充或者刪減的,可以采用修改單的方式進行修改,修改內容一般不超過5項。
采用修改單方式修改行業標準的,應當按照標準的制定程序進行標準修改單的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和審批發布。
第五章實施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行業標準的發布與實施之間可留出合理的過渡期。
過渡期內,可以選擇執行原行業標準或者新行業標準。
新行業標準實施后,原行業標準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部標準管理機構、部業務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相關標委會等應當加強標準宣貫,推進標準落實并收集標準實施反饋信息。
部標準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行業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應當持續跟蹤標準實施情況,適時開展行業標準實施效果評估,根據反饋意見和評估情況對行業標準進行復審。
鼓勵開展標準質量和標準實施第三方評估。
第三十四條??行業標準發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部應當委托標準技術歸口單位組織標準起草組研究提出解釋草案:
(一)需要進一步明確條文含義的;
(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使用行業標準依據的;
(三)需要解釋的其他事項。
行業標準的解釋由交通運輸部審核后發布。
行業標準的解釋與行業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行業標準實施過程中有關具體問題由交通運輸部委托標準技術歸口單位組織標準第一起草單位研究答復。
第三十五條??鼓勵開展交通運輸標準化試點示范和宣傳工作,傳播標準化理念,推廣標準化經驗。
第三十六條??行業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復審:
(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關鍵技術、適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其他需及時復審的情形。
交通運輸部應當在組織復審過程中充分征求意見。復審結論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廢止三種情形。復審結論為修訂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行業標準制定程序執行。復審結論為廢止的,應當由交通運輸部發布廢止公告。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交通運輸部管理的國家標準制修訂的管理,在遵守國家標準管理規定的基礎上,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外文版標準管理應當按照《交通運輸標準外文版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可依據法定職責,另行制定鐵路、民航、郵政領域行業標準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管理辦法》解讀
一、制定背景和意義
標準作為經濟和社會活動的技術依據,是國家質量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標準高質量供給是交通運輸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證。《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提出推進行業標準改革的要求,2020年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業標準管理的指導意見》,2023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發布了《行業標準管理辦法》,進一步強化行業標準的規范化管理。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精神和有關要求,細化《交通運輸標準化管理辦法》中關于標準制修訂及實施方面的總體要求,交通運輸部研究制定了《辦法》。
《辦法》的出臺將切實強化交通運輸行業標準(以下簡稱行業標準)的全流程、規范化管理,推動行業標準供給質量和效率提升,對于完善交通運輸標準化政策制度體系,提升行業標準管理水平,更好發揮標準化對于加快建設交通強國、實現交通運輸高質量發展的支撐和引領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41條,包括總則、立項、組織編制、審批發布、實施與監督、附則六個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部分,明確了《辦法》制定目的與依據、適用范圍以及組織管理。規定了行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應當與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協調配套。禁止在行業標準中規定資質資格、認可認證、審批登記、評比達標、監管主體和職責等事項,以及禁止利用行業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此外,還規定了制定行業標準的程序和組織管理機構責任分工等內容。
(二)立項部分,規定了標準體系、行業標準計劃項目征集、申報條件、立項評估、項目完成周期,以及項目調整與延期管理等方面要求。明確鼓勵將實施效果良好,符合行業標準制定需求和范圍的交通運輸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轉化制定為行業標準。要求行業標準計劃項目完成周期一般不超過18個月。
(三)組織編制部分,明確要求計劃項目下達后應編制實施計劃或工作大綱,以及在標準起草、征求意見、審查等工作階段和涉及專利、采用國際標準等方面有關規定。要求行業標準一般不涉及專利。如確需涉及專利,應當是實施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并按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四)審批發布部分,規定了審批、編號、發布、出版、備案和公開、歸檔、快速程序和修改單等要求。明確交通運輸部應當建立和完善涵蓋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等環節的標準化信息系統,強化標準制定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并通過標準化信息系統推動行業標準公開。
(五)實施與監督部分,對標準替代轉換、宣貫、實施信息反饋與評估、解釋與日常管理、試點以及復審等要求進行了規定。明確了行業標準的發布與實施之間可留出合理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可以選擇執行原行業標準或者新行業標準,新行業標準實施后,原行業標準同時廢止。鼓勵開展交通運輸標準化試點示范和宣傳工作,推廣標準化經驗。
(六)附則部分,規定了受托管理的國家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標準等補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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