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新版標準化法在原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體系中增加了團體標準,賦予了團體標準法律地位。國家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
所謂團體標準,就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為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按照團體確立的標準制定程序,自主制定發布,并由社會自愿采用的標準。團體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統一管理。
根據國務院印發的《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號)中的規定,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分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推薦性行業標準、推薦性地方標準;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分為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二者均屬于推薦性標準。
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側重于保基本,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側重于提高競爭力。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參編,編制,起草,標準立項,研制,參與制修訂,德為先科技,標準立項、標準起草、標準研制、標準規劃、標準評價、標準驗證及檢測。
團體標準因為其來自市場需求,具有天然的市場屬性和自下而上的特性,成為國家標準化改革中尤為突出的一大重點與亮點。制定周期短,能及時響應新技術新產品需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的周期短則要2~3年,長則需要經歷更長的時間。如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新模式層出不窮,新事物目不暇接,若一項新業務新技術要等待相關的國家或行業標準出臺來規范行業發展,那么恐怕沒有等到標準出來,這種新業務已經“改朝換代”了。于是,制定工作機制更加靈活的團體標準就應運而生。
在科技前沿領域開展團體標準的研制,有利于促進產學研融合,加快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速度和走向市場的步伐,從而激發創新主體和市場主體的創新積極性。
有利于全產業鏈構建和資源整合,提升產業競爭力,通過制定、實施團體標準,能有效地整合各企業的資源和研發力量,促進優化上下游產業資源形成產業鏈,在全產業鏈、行業交融和社會管理中激發市場主體的活力與自主協調能力,助力產業核心競爭力的提升。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參編,編制,起草,標準立項,研制,參與制修訂,德為先科技,標準立項、標準起草、標準研制、標準規劃、標準評價、標準驗證及檢測。
提升企業競爭力,在同行業競爭中獲得優勢,作為第三方機構認證或檢驗的重要技術依據,團體標準有助于提高企業及其產品的信用和權威性,在用戶采購或企業合作洽談中,更容易獲得客戶、投資方或合作方的認可,提升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力和影響力。
促進貿易成交
團體標準使交易更加透明,買賣雙方可依據標準簽訂合同,從而減少了交易的不明確性,減輕了買賣雙方的交易風險,最終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增加各貿易方互認的程度。
有機會申報國家級獎項
符合有關國家級獎項申報條件的團體標準項目或組織,可由所在行業協會或商會進行推薦申報,有助于提高企業及其產品的知名度。
進一步擴大企業的競爭力和影響力
團體標準經過市場的不斷檢驗后,可以通過相關的機制被其他標準組織采納,并有機會升級為地方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甚至是國際標準,從而在更大的范圍內實現最佳秩序,有效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行業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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