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團體標準,就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為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按照團體確立的標準制定程序,自主制定發布,并由社會自愿采用的標準。團體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統一管理。
根據國務院印發的《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號)中的規定,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分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推薦性行業標準、推薦性地方標準;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分為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二者均屬于推薦性標準。
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側重于保基本,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側重于提高競爭力。
1、培育和構建系統的標準體系。目前市場上有很多商業都是沒有相關標準的,因此國家建議置頂團第標準主要是為解決行業中的標準缺失問題。
2、提高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競爭能力。團體標準在一定程度上規定的行業的門檻,促進了整個行業的行為規范以及發展方向。通過標準戰略實現市場引領的作用,增加企業的競爭力。
3、為國家標準積累前瞻性應用數據。國家標準的應用范圍是非常廣的,因此制定和修訂都是是需要經過層層把關的,周期性很長。團體標準相對于國家標準來說,周期性比較短,制定和發布都是由協會來進行協商制定的。可作為國家標準難點項目進行試運行,積累一些前瞻性應用數據。
提升企業競爭力,在同行業競爭中獲得優勢,作為第三方機構認證或檢驗的重要技術依據,團體標準有助于提高企業及其產品的信用和權威性,在用戶采購或企業合作洽談中,更容易獲得客戶、投資方或合作方的認可,提升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力和影響力。
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國家鼓勵各部門、各地方在產業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購、社會管理、檢驗檢測、認證認可、招投標等工作中應用團體標準。
制定團體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保證各參與主體獲取相關信息,反映各參與主體的共同需求,并應當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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