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及分標委確認的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制定標準工作計劃,成立標準起草小組,并確定專門人員負責標準的起草工作。標準項目負責起草單位按立項要求起草標準,鼓勵組織生產、科研、營銷、用戶等方面人員成立工作組,共同編寫國家標準;標準工作計劃和標準起草小組名單應當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標委備案。
2.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系統地收集和整理國內外有關標準及規范、規程、文獻等資料,及時掌握相關標準的現狀、發展趨勢和動態信息。
3. 標準編寫的層次結構(章、條、款、項)、格式、用語、公式、表格和字體,應當遵循GB/T1.1~1.2的規定。
在編寫標準草案的同時,應編寫標準編制說明,其內容一般包括:
一、是工作簡要過程,任務來源、主要參加單位和工作組成員名單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是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論據(包括試驗、統計數據)。修訂標準的,應增列新舊標準水平的對比。
三、是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經濟論證,預期的經濟效果。
四、是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以及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有關數據對比情況。
五、是與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關系。
六、是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七、是標準作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
八、是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等內容)。
九、是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十、是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標準草案完成后,分技術委員會應將標準草案廣泛征求意見一個月,并根據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修改標準草案,形成標準送審稿,同時填寫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匯總處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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